政策法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国内外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9


  目录
I.第一章 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4
  一、主要国际条约                                             4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
  2.GATT1994       4
  3.TBT 协议       5
  二、主要决议及宣言       7
  1.《21 世纪议程》       8
  2.《里约宣言》       8
II.第二章 国家和党中央的要求      9
  一.历届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要求。    9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10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0
  四.国务院国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12
  六.《国家认监委关于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精准扶贫的通知》   13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
  八.《十九大报告》       14
III.第三章 国外生态标签制度      14
  一、欧盟生态标志制度:欧洲之花     14
  1.标志:        15
  2.立法主体和法律文本:      15
  3.管理机构:       16
  4.欧盟生态标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19
  5.申请欧盟生态标签程序:      26
  6.区域互认:       32
  7.获证产品现状:       32
  二、德国蓝天使标志制度(Blue  Angel)     34
  1.管理机构:       34
  2.新标准的流程:       36
  3.Blue Angel “蓝色天使”的认证流程     36
  4.Blue Angel “蓝色天使”的国际合作     37
  5.获证产品现状:       37
  三、韩国生态标签       37
  1.韩国生态标签认证制度      38
  2.筛选认证产品       38
  3.制定认证标准       39
  4.认证流程       40
  5.认证监督       41
  6.韩国生态标签认证的特点及借鉴意义     41
  四、法国农业生态标识认定      43
  1.农业生态标识(Agriculture Biologique—AB)认定简介   43
  2.标识认定的遵循的原则      43
  3.红色标签(Label Rouge)认定     44
  五.各国生态标签授予的主要产品和生态认证特点    44
  六.国外生态标志法律制度的经验总结     46
  1.立法保障生态标志制度实施      46
  2.机构设置合理,跨部门分工合作     46
  3.公众参与贯穿于生态标志计划始终     46
  4.生态标志法律救济措施完善      47
  5.政府引导生态标志制度实施      48
IV.第四章 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建议     49
  一.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必要性     49
  二、完善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对策     51
  1.加强国际互认       51
  2.制定专门立法       52
  3.建立咨询研究机构       53
  4.加强法律监督       53
  5.推动公众参与       54
 
第一章 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当生态标志制度影响国家间关系时,国际法问题往往会产生。这种情况常发生在某国内或区域性生态标志计划影响国际贸易、外国环境政策或者国际环境与发展利益的时候,例如当一国寻求在另一国取得生态标志以便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发现其本国未获得生态标志的产品与其他国家取得生态标志的产品竞争时。因此有必要对生态标志制度进行国际法层面的探讨,其中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有哪些。

一、主要国际条约
国际法上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主要国际条约就是WTO 协议。WTO 框架下有很多协议包含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 WTO 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具体论及可以适用于生态标志制度的主要协议,主要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1994(《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TBT 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 协议”)及 SPS 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 协议”)等。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序言中特别提到:“……可持续发展目标,谋求维护并保存环境,提高使各集团各自的需求得以协调一致的方法……”,其中“按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谋求维护并保存环境”的规定都体现了 WTO 保护环境和促进贸易的宗旨,生态标志制度正是兼顾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境措施,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的这些规定是生态标志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生态标志制度的相关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GATT1994
GATT1994 作为 WTO 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标志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可适用性,其中与生态标志制度联系最紧密的条款就是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的 GATT1994 第 20 条前言及第(b)款和第(g)款,(从严格意义上讲,在 WTO 法律条文中并没用出现“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例外”等这些措词,迄今为止,WTO 多边贸易体制避免将“环境保护”纳入其直接调整范围。但由于本文讨论的 WTO 的例外条款用于环保目的,且在 GATT/WTO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解决相关案件的裁决报告中已引用“环境保护”作为对GATT 第 20 条(b)、(g)两项制定目标的解释,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亦也开始使用“环境”或“环境保护”的措词,且如何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已成为 WTO 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新议题,因此,本文使用“WTO 环境例外条款”这一概念。)其具体内容为:
“凡下列措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不致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结合上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的规定分析该环境例外条款,生态标志制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对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是 WTO 承认和支持的 TREMs 之一,因此生态标志制度应接受该环境例外条款以及 GATT1994 其他相关条款的调整,如第 1 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第 3 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第 10 条有关透明性的规定等。
3.TBT 协议
TBT 协议是 WTO 协议附件 1A 中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组成部分。只要 WTO成员国采取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措施,都受到 TBT 协议的约束。由于 TBT协议的广泛性及其对标志的明确适用性,TBT 协议成为 WTO 协议中影响生态标志制度最重要的部分。
首先,在对强制性标志和自愿性标志的要求方面,TBT 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 TBT 协议附件 1《TBT 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中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而“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自愿性生态标志的要求可以解释为标准,而强制性生态标志的要求应该归为技术法规。TBT 协议要求所有的强制性标志计划要向 WTO 秘书处通报,并且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以避免贸易壁垒。有关自愿性标志计划的要求则从属于附件3《关于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的规定。所以 TBT 协议对于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生态标志计划都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依照标志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次,有关政府和民间标志制定机构即非政府机构的区别的问题,也是TBT协议适用于生态标志制度的过程中所需要探讨的。WTO 协议适用于政府而不直接应用于民间团体。所以如果生态标志计划完全排除了政府的影响就不受 WTO协议的直接调整,自然也不受 TBT 协议的直接约束。当然,TBT 协议要求政府也要对其国内的民间性质的生态标志计划负责。如果生态标志计划全部或部分地由政府管理,就应该遵守 WTO 协议,应该受 TBT 协议的规范。TBT 协议有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在生态标志计划实施中的义务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有关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义务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 TBT 协议第 8 条“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中。
另外,从 TBT 协议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不同定义可以区别 TBT 协议对强制性生态标志与自愿性生态标志的适用,但从这一定义中无法判断与产品无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PPMs)是否也属于 TBT 协议的范围内。有关 PPMs 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东京回合中进行了讨论。各国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妥协的结果是将 PPMs 分为与产品有关的 PPMs(product-related PPMs,以下简称“PR-PPMs”)和与产品无关的PPMs(non-product-related PPMs,以下简称“NPR-PPMs”)两类。TBT 协议经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后重新命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内容发生两个重大变化,其中一项就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包含了 PR-PPMs。谈判中,代表们特意使用“或与其有关”的表达方式以排除与产品无关的 PPMs,因此在 TBT 协议中不包括与产品无关的 PPMs。
不过应明确的是,TBT 协议仅明确允许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与产品的实际物理属性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而未允许仅仅与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TBT 协议附件 1 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到了应用于产品及其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标签要求。因此,TBT 协议包含了基于 PR-PPMs 的生态标志计划,而基于 NPR-PPMs 的生态标志计划在协议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是有意识地没有纳入乌拉圭回合的协议中,因为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TBT 协议有关生态标志制度的规定是不适用于基于与产品特性无关的 PPMs 的生态标志计划的,这可以看作是 TBT 协议在适用于生态标志制度时对生态标志范围的一项限定。
因此,分析 TBT 协议对于生态标志制度的适用性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如果生态标志计划的标准是关于产品或与产品特性相关的,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都属于 TBT 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第二,基于与产品特性无关的 PPMs 的生态标志计划,无论是民间性质的还是政府性质的,都不属于 WTO协议的调整范围。仅仅根据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区别产品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TBT 协议不适用于基于与产品特性无关的 PPMs 的生态标志计划。第三,TBT 协议对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生态标志计划、政府制定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的生态标志计划都有可适用性,但具体适用中遵循的相应条款和规定有所不同。只有明确了以上几点,才能将 TBT 协议正确适用于生态标志制度的具体实践。 
二、主要决议及宣言
 《21 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这两个在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和宣言,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渊源,其中部分内容反映了现有习惯法,还有一些内容则通过影响各国政策以及 WTO 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而在影响着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这两个决议和宣言在环境、发展与贸易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决议和宣言中与生态标志制度有着最紧密关联的国际文件。
1.《21 世纪议程》
 《21 世纪议程》第 4 章(B)(c)是目前所有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件中为生态标志制度提供最为明确支持的条款,不仅明确规定了产品生命周期评价,而且主张推广生态标志制度的实践。其中规定:“在工业界和其他有关团体的合作下,政府应鼓励扩大旨在协助消费者做出知情选择的环境标签方案和其他与环境有关的产品信息方案”,并指出“政府还应鼓励提高消费者民众的认识,并协助个人和家庭做出了解环境问题的选择”,其做法包括“使消费者认识到产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方法包括制定消费法规和要求印贴环境资料标签”。
作为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由 156 个国家通过的法律文件,《21 世纪议程》的这一明确规定为生态标志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且这种支持的力度将随着《21 世纪议程》的内容逐步付诸实施而逐渐增强。
2.《里约宣言》
与《21 世纪议程》不同,《里约宣言》没有特别提及生态标志制度,不过其中有两项原则对生态标志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分别是原则10 和原则 12。原则 10 指出的是生态标志制度的基本原理,而原则 12 提出的则是对包括生态标志制度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一些要求。
《里约宣言》原则 10 通过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来达到环境决策进程中的民主,意识到公众得到环境信息的增多是民主的构成部分,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生态标志制度正是通过为公众提供产品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有效方式之一。不过,《里约宣言》原则 10 和《21 世纪议程》4(B)(c)相比,在对生态标志制度的规定上缺少明确性。同时,《里约宣言》原则 10 及其他原则都没有提及环境信息的跨界提供与获取,除非国家之间负有合作的义务或跨界损害风险的通知和警告义务。
《里约宣言》原则 12 对 TREMs 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生态标志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原则 12 是《里约宣言》的核心,阐述了贸易、环境与发展间的关系,指出“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制,这个体制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管辖范围之外单方面采取应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原则 12 的用语较谨慎,其规定中用“应该”(should)而不是用“将会”(shall),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则 12 的有关规定对于生态标志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1992年《21世纪议程》明确提及了生态标志制度,表明了国际社会对生态标志制度这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支持,《里约宣言》对生态标志制度的规定相对缺乏明确性,但由于其与《21 世纪议程》相比,对贸易、发展与环境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论述,所以对于生态标志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说,二者是国际法律文件中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最主要的决议和宣言。

第二章 国家和党中央的要求
一.历届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要求。
2005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明确“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战略目标。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并将“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现实路径的具体抓手,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基础上,突出以“生态”为主基调,充分体现了质检总局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这一新型知识产权来服务国家宏观战略的主动意识和务实作为, 引领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相关产业、相关企业、相关产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0条 “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统筹推行绿色标识、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第十篇 加快改善生态环境提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四.国务院国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国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65号):
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 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发展观、执政观、自然观内在统一起来,融入到执政理念、发展理念中,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高度、实践深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
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成效。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完成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陆续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和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和意识不断加强。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坚持质量核心、系统施治。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以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从硬从严,重拳出击,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 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201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建材产品领域率先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安全、健康、绿色发展。
绿色产品,环境标志,是对产品的环境性能的一种带有公证性质的鉴定,是对产品的全面的环境质量的评价。在促进环境标志的国际标准化方面,ISO将其定义为: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物上合法环境品质或持证用语和(或)象征符号。
生态产品又称为绿色产品,其特点在于节约能源、无公害、可再生。
Peop本质上就是一种标志,作为标志的一员,与其他标志一起纳入认证认可范畴统一管理是完全可行的。
六.《国家认监委关于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精准扶贫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精准扶贫的通知》(国认注【2017】48号),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精准扶贫作用不谋而合。
依据五:《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自2011年组织开展了“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活动,在地方政府和各地质检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17年共创建有机示范创建区和示范区129个,覆盖26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创建区有112个。
这也与我们推进生态原产地示范区建设的做法不谋而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相关“生态保护和生态产品”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八.《十九大报告》
党的19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第三章 国外生态标签制度
一、欧盟生态标志制度:欧洲之花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 欧盟于1992 年出台了生态标志体系。因该标志为一朵绿色小花图样, 获得生态标志的产品也常被称为“贴花产品”。为使欧盟地区及欧洲经济区的消费者能够识别欧盟官方认可的绿色产品, 欧盟于1992 年通过 92/880/EEC 法规出台了生态标志体系。该法规于 2000 年通过欧盟1980/ 2000 号法规又被进一步修改补充, 允许贸易商及零售商可以为自己品牌的商品申请生态标志。2010 年欧盟再次修改了欧洲之花的法规, 以新版2010/ 66/ EC 取代了 92/ 880/ EEC 和 1980/ 2000/EC。(注:The EU legal system is simple – there are basically two types of legislation. Some laws – regulations – apply in the whole EU as soon as they are adopted. Others – directives – have to be converted into national law. Directives say what we are aiming to achieve, but let Member States decide how they will do it. 欧盟的法律制度很简单 - 基本上有两种立法。一些法律 – 条例 - 一旦通过,就适用于整个欧盟。其他 - 指令 - 必须转换成国家法律。指令说明了我们的目标,但让成员国决定如何做。)
欧盟建立生态标志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志同时提示消费者, 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的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欧洲之花生态标志体系适用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欧盟通过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欧洲之花生态标志准则(标准),产品或服务如果满足这些生态标志准则(标准) 的要求, 就可申请欧洲之花生态标志。目前已制定了生态标志准则(标准) 的电器产品有:灯具、个人电脑、洗碗机、冰箱、空调、电视机、真空吸尘器、洗衣机等。
1.标志:
 
从外观上看,这个标志的核心是一朵绿色的花,形似希腊字母“E”,周围环绕着12颗蓝色的星星。在被认证产品上,这朵绿花必须始终和许可证号一起使用才有效。
2.立法主体和法律文本:
欧盟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负责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先后制修定了80/92/EEC 号条例、 1980/2000/EC 号条例和2010/ 66/ EC号条例,同时依据不同的产品类别来制定具体的生态标签规范。
3.管理机构:
成员国主管机构:
成员国主管机构负责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所有关于生态标志的事宜应首先同该机构联系。每个欧盟成员国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构,当一个成员国有多个主管机构时,由成员国自己决定各自的权限和合作要求。每个成员国的主管机构之间是独立的。
1、每个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机构,不论是否政府部门,负责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主管机构),并确保其运作。如果指定了一个以上的主管机构,成员国应明确这些机构各自的权力和他们之间的协调要求。
2、主管机构的组成应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其议事规则应确保其活动的透明度以及所有相关方的参与。
3、会员国应确保主管机构符合附件五规定的要求。
4、主管机构应保证核查过程必须独立于被核查方,基于对实施产品认证机构相关的国际、欧盟或国家标准和程序,连贯、中立和可靠地进行。
附件五:与主管机构有关的要求
1、主管机构不得与其评定的组织或产品存在利益关系。
从属于商业协会或专业联合会的从事其评估产品的设计、制造、提供、使用或装配的独立性非利益相关方机构可被指定为主管机构。
2、主管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负责实施合格评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是其评估产品的设计师、制造商、供应商、采购方、安装方、所有者,用户或维保方,,或上述相关方的授权代理人。这不应排除主管机构为运作所需使用评估产品或为个人目的使用此种产品。
主管机构,其高层管理人员和负责实施合格评定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上述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建造、营销、安装,使用或维修,或代表当事人从事这些活动。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与其制定参与的评定活动有关的,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判断和职业精神的活动。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咨询服务。
主管机构应确保其下属公司或分包商的活动不影响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机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
3.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以最高的职业精神,特定领域的技术水平公正客观地开展合格评定活动,不受来自各方面压力和诱惑的影响,尤其是金融方面,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或其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特别是来自与评定活动结果利益相关的人或团体的压力和诱惑。
4.主管机构应有能力开展本条例指派的所有合格评定任务,不论这些任务是由主管机构本身或其代表人执行的。
任何时候,对于每一个合格评定程序和与指定的产品有关的每一种类产品,主管机构应具备如下:
(a)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技术知识和充足适当的经验;
(b)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描述,确保这些程序的透明度和可复制性。它应有适当的政策和程序,能够区分其作为主管机构执行的任务和其他活动;
(c)履行活动的程序,应适当考虑到企业的规模、经营部门、结构、所涉产品技术的复杂程度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或连续性。
主管机构应具备与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相关的必要手段以执行技术和管理任务,并能获得所有必要的设备或设施。
5、负责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涵盖主管机构所有合格评定活动的必要知识;
(b)起草评估活动的的证明、记录和报告的能力。
6、应确保主管机关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和评定人员的公正性。
主管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评定人员的报酬不应取决于评定活动的数量或评定结果。
7、主管机构应参与,或确保其评定人员知晓,本条例第13条提到的相关标准化活动和主管机构工作组的活动,并将该工作组产生的决议和文件作为通用指南。
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EUEB)
由所有成员国主管机构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EUEB按照议事规则选举主席。这将有助于欧盟生态标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及欧盟生态标签计划实施情况的任何审查。它还应向欧委会提供这些领域的咨询和协助,特别是就最低环境保护要求提供建议。欧委会须确保,EUEB在开展活动时各个产品组的所有相关方,如主管机构、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服务商、批发商、零售商,尤其是中小企业、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的共同参与。
4.欧盟生态标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相关方:
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主管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协商后,可以启动欧盟生态标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当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启动标准的修订发展时,他们必须展示产品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够以中立和依照本条例的目标来领导这个过程。在这方面,应支持由多个利益集团的联合。
发起和领导欧洲生态标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方应向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
(a)初步报告;
(b)关于标准草案的建议;
(c)关于标准草案建议的技术报告;
(d)最终报告;
(e)为欧盟生态标签和主管机构的潜在用户提供用户手册;
(f)当局授予公共合同的手册。
三种程序:
A.规范程序
必须制定以下文件:
1.初步报告
初步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与产品组有关的潜在环境效益定量数据,包括将欧盟、成员国或地区其他类似EN ISO 14024 I型生态标签方案的效益,
——选择的理由和产品组的范围,
——考虑任何可能的贸易问题,
——分析其他环保标签的标准,
——与产品部门有关的现行法律和现行法律举措,
——在技术上可行情况下,分析以更安全物质替代有害物质的可能性,诸如通过使用替代材料或设计,特别是对于(EC)1907/2006号条例第57条高度关注的物质,
——该行业的欧盟内市场数据,包括数量和营业额,
——加贴欧盟生态标签产品的市场渗透的当前和未来潜力,
——基于新的或现有的生命周期评估研究,与产品组相关的环境影响的范围和整体相关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科学证据, 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予以详细报告和评估,
——参考收集和用于发布报告的数据和信息。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初步报告应在欧委会专用的欧盟生态标签网站上供讨论和参考。
如果要为食品和饲料产品组制定标准,初步报告必须参照根据第6(5)条进行的研究,显示如下内容:
——在为所选产品制定欧盟生态标签标准时,实际增加了环境价值,
——欧盟生态标签考虑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同时
——所选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使用不会与其他食品标签造成混乱
2.关于标准草案和相关技术报告的起草
初步报告发布后,应制定标准草案及支持该提案的技术报告的提案。
标准草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它们应以欧盟市场上整个生命周期中环境表现最佳产品为基础,并且在采用时,占比欧盟市场可用的环保表现产品的10-20%,
——为了允许必要的弹性,应逐案规定确切的百分比,但都应旨在鼓励最优环境友好产品和确保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
——应考虑包括健康和安全方面环境效益和负担之间的净环境平衡; 在适当情况下,应考虑社会和伦理方面,例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标准和行为守则等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应以产品最重要的环境影响为基础,尽可能合理地表述产品的技术关键环境表现因子,并按照本条例适用的规定进行评估,
——应尽可能以整个欧盟市场有代表性的完整数据和信息为基础,
——它们应基于生命周期数据和定量环境影响,如果适用,符合欧洲参考数目生命周期数据系统(ELCD),
——应考虑参与咨询过程的所有相关方的意见,
——在考虑定义、测试方法和技术和行政文件时,应保证与适用于产品组的现行法规相一致,
——应考虑欧盟对其他产品组的相关政策和开展的工作。
关于标准草案的提案应采用希望使用标准的人易于获得的书面方式。 应为每个标准提供释义,并解释与每个标准相关的环境效益。 要突出关键环境特征的标准。
技术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每个要求和标准的科学解释,
——与市场上的平均产品相比,该标准总体上预期取得的整体环境绩效的定量指标,
——总体上对标准的预期环境/经济/社会影响的预估,
——评估不同标准的相关测试方法,
——测试成本的估计,
——对于每个标准,用户应主管机构根据第10条第(3)款要求产生的所有测试,报告和其他文件的信息。
标准草案的提案和技术报告应在欧盟生态标签网站供公众评议。产品组标准制定的牵头者应将提案和报告分发给所有相关方。
起草标准草案,工作组应至少召开两次公开会议,包括主管机构、行业(包括中小企业)、工会、零售商、进口商、环保和消费者组织在内所有相关方应被邀请与会。欧委会也应派员参会。
标准草案提案和技术报告应至少在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前一个月提供。 任何后续的标准草案提案应在后续的会前至少一个月提供。后续草案对标准的任何修改的理由,应予以全面解释,并将工作组公开会议的讨论和公开咨询中收集的意见记录在案。
应对标准制定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意见作出回应,说明是否被接受或拒绝,以及为什么。
3.最终报告和标准草案
最终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对所有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表明是否接受或拒绝,以及为什么。欧盟和非欧盟相关各方应得到平等对待。
它还应包括以下要素:
——主管机构对标准草案的支持程度的一页概要,
——在标准制定工作过程中分发的所有文件的摘要清单,以及每份文件分发日期以及每份文件的分发对象以及在议文件的副本,
——参与工作的相关方或被咨询方或表达意见方的名录及其联系方式,
——实施摘要,
——可能展示在附件二所述的带有文本框的可选标签的产品组的三个关键环境特征,
——该产品组的市场和营销提案。
应当考虑收到的关于最终报告的任何意见,并应要求提供后续的释义信息。
4.欧盟生态标签的潜在用户和主管机构手册
应建立手册,以协助欧盟生态标签的潜在用户和主管机构评估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5.颁发公共合同的机构手册
应当建立一个手册,为颁发公共合同的机构提供使用欧盟生态标签标准的指导。
委员会将为潜在用户和主管机构提供手册的欧盟所有官方语言的翻译模板,以及颁发公共合同的机构手册。
B.其他EN ISO 14024 I型生态标签方案标准制定的简略程序
应向欧委会提交一简单报告。本报告除了标准草案的提案还应包括说明A部分中提出的技术和咨询要求已经得到满足的章节,欧盟生态标签潜力用户和主管机构手册,以及颁发公共合同的机构手册。
如果欧委会确信报告和标准符合A部分的要求,报告和标准草案提案将提交给欧委会专门的欧盟生态标签网站进行公开咨询,为期两个月,以征求意见。
对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所有意见都应给予回应,说明每个评论是否被接受或拒绝,以及为什么。
履行完公众咨询期内的任何变更,如果没有会员国要求开放的工作组会议,委员会可以依照第八条通过标准。
根据任何会员国的要求,应对标准草案举行公开的工作组会议,所有相关方如主管机构,行业(包括中小企业),工会,零售商,进口商,环境和消费者组织等 参加。 委员会均应参加会议。
履行完公众咨询期间或工作组会议期间的任何变更,委员会可以依照第八条通过标准。
C.非实质性标准修订的简化程序
   委员会应编写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
——说明为什么不需要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以及为什么只需要简单地更新标准及其严格程度,
——更新用于设定标准的以前市场数据的技术部分,
——修订标准的起草计划书,
——与市场上的普通产品相比,修订后标准的预期总体环境绩效的定量指标,
——欧盟生态标签潜在用户和主管机构的修订手册,以及
——颁布公共合同的机构的修订手册。
该报告和标准草案的提案应提交给委员会专门的欧盟生态标签网站进行公开咨询,为期两个月,以征求意见。
对公开咨询期间收到的所有意见都应给予回应,说明每个评论是否被采纳或拒绝,以及原因。
对于公开咨询期内作出的任何变更,如果没有成员国要求召开工作组会议,委员会可以依照第八条通过该标准。
任一成员国都可请求就修订标准草案举行公开的工作组会议,所有利益相关方,如主管机构,行业(包括中小企业),工会,零售商,进口商,环境和消费者组织均应参加。委员会也应参加该次会议。
对于公开咨询期间或工作组会议期间作出的任何变更,委员会可以依照第八条通过该标准。
5.申请欧盟生态标签程序:
申请人: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服务提供商和批发商将产品和/或服务放在欧洲经济区市场都可以申请欧盟生态标签。 零售商也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品牌名称投放市场的产品。
受理机构:
任何希望使用欧盟生态标签的用户,应按照规则向以下主管机构申请:
(a)产品源自单一成员国时,应向该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b)产品以同一形态源自多个成员国时,可向其中一个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c)产品源自欧盟以外的地方,应将向拟进入或已进入的市场所在任一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
根据产品组别的不同,可能需要声明,文件,数据表和测试结果来证明符合欧盟生态标签标准。每个产品组的用户手册说明了需要提供的内容。
申请程序:
预申请:了解欧盟生态标签
步骤1:联系主管机构
步骤2:产品和服务在线注册
步骤3:产品和服务测试,以建立申请档案
步骤4:申请提交和费用
1、申请费
受理申请的主管机构应当收取相应的申请费。此费用不得低于200欧元,不高于2000欧元。
中小企业 (1) 及发展中国家经营者申请时,申请费不得高于600欧元。
对于微型企业 (2),申请费最高为350欧元。
获得欧盟生态管理及审核计划(EMAS)注册的申请人,申请费用将减少30%,获得ISO14001标准认证的申请人,申请费用将减少15%。二者不可累计,都符合时,只采用较高的减免费率。
获得减免的条件是,申请人明确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确保其生态标签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欧盟生态标签标准,并将该承诺适当地纳入其环境政策和具体的环境目标。
主管机构办理执照的修改或延期应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申请费,上述的费用减免也适用。
申请费不包括第三方检测和核查的费用,也不包括第三方或主管机构可能要求的现场检查费用。申请人将自行支付这些测试、验证和检查的费用。
2.年费
主管机构可以要求被授予欧盟生态标签认证的每个申请人支付年费。这可以是一笔固定的费用,也可以根据该生态标签认证产品在联盟内的年度销售额来确定费用。
费用将自申请人被授予欧盟生态标签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按年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时,其费用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0.15%。如已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为货物,费用应按出厂价计算。如与服务相关,费用应按其交付价格计算。
每名申请人每个产品组的最高年费为25 000欧元。
对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申请人,年费应至少减少25%。
年费不包括测试、验证及任何可能需要的现场检查的费用。申请人将自行承担这些测试、验证和检查的费用。
3.检验费
主管机构可以收取检验费。
步骤5:评估
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有关主管机构应当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并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在通知后6个月内未能完成文件,主管机构可以拒绝其申请。
所有文件获得批准后,主管机构可以对进行现场访问。主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并可能收取费用。
步骤6:申请批准和颁发注册证书
申请批准:
如果文件资料完整,主管机构已核实该产品符合欧盟生态标签标准和规定的评估要求,主管机构应向该产品发放注册编号。
主管机构应与每个申请使用者订立一份合同,内容包括使用欧盟生态标签的使用条款(包括欧盟生态标签授权和退出条款,特别是在标准修订之后)。最终按照附件四的模板,签署标准合同。申请使用者只有在合同签署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欧盟生态标签。使用者还应将注册号打在加贴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上。
颁发证书:
签署合同后,可根据主管机构要求/将发送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说明:
可以与EU Ecolabel标志一起使用的许可证号码;
申请人的法定名称;
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服务或产品范围;
产品销售或服务销售的所有相关商品名称。
合规性监测:
1.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及易导致与欧盟生态标签混淆的标签或标志将被禁止。
2.主管机构应按照欧盟生态标签标准和第8条规定的评估要求对其授予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定期核查。主管机构也应酌情依据相关投诉进行此类核实。这些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
授予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主管机构应将相关投诉告知产品加贴欧盟生态标签的用户,并可要求用户就投诉做出答复。主管机构可对投诉用户的身份予以保密。
3. 欧盟生态标签的用户应允许授予其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主管机构进行所有必要的调查,以监测其持续遵守相应产品组标准和第9条规定。
4.欧盟生态标签的用户应根据授予其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主管机构的请求赋予其访问生产场所的权限。
此请求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发出且无须另行通知。
5.任何主管机构如有发现加贴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不符合相关产品组标准或未按照第9条规定使用欧盟生态标签,在给予欧盟生态标签用户提交报告监测机会后,可以禁止在该产品上使用欧盟生态标签;如果欧盟生态标签由另一主管机构授予,应当通知该主管机构。对欧盟生态标签用户按照9(4)条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将不予退还。
主管机构应毫不拖延地将上述禁止信息告知其他所有主管机构和欧委会。
6.授予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主管机构不得泄露其在根据第9条欧盟生态标签使用规定评估欧盟生态标签用户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将其用于与该产品无关的任何用途。
主管机构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护用户提供给他的文件,以防伪造和盗用。
步骤7:产品和服务宣传推广
完成产品的欧盟生态标签的授予后,主管机构应将其报备给欧委会。欧委会应进行日常登记并定期更新。该登记信息可在一欧盟生态标签专门网站查询。欧盟生态标签可用在已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及相关的宣传材料中。欧盟生态标签的使用不得将其扩展至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欧盟生态标签的推广
1.成员国和欧委会应加强与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的合作,共同采取行动推广欧盟生态标签:
(a)面向消费者、生产者、制造商、批发商,服务商、公众购买者、贸易商、零售商和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行动、信息和公共教育;
(b)鼓励,特别是对中小企业,领会方案,由此,支持方案发展。
2.欧盟生态标签的推广可以用所有欧盟语言通过欧盟生态标签网站提供关于欧盟生态标签的基本信息和相关宣传资料以及在何处购买欧盟生态标签产品的信息。
6.区域互认:
欧盟有些成员国使用不同于欧盟统一规定的本国生态标志,如德国使用“蓝天使”标志,北欧4国使用“白天鹅”标志。2000年,欧盟在生态标志补充条例中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生态标志体系,但产品的选择标准、生态标准应与欧盟生态标志体系保持一致。欧盟的生态标志在这些国家内同样适用,但像德国等国家为了标榜自己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先锋地位,其“蓝天使”标志所涵盖的产品种类要远远多于欧盟生态标志所涵盖的产品。从另一个角度说,德国已经成为欧盟环保标准制定的先锋和试点,一种产品的环保标准一旦在德国制定并执行,极有可能被欧盟采纳并推广。
注重环保认证与生态标志制度的融合,如果企业已经获得ISO 14001认证或EMAS(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则该企业产品更易申请到生态标志,并且还可以获得25%的标志使用费用的减免。ISO 14001与EMAS侧重于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而生态标志则关注于企业某一特定产品的环保标准。
除了向单一市场发展之外,欧盟生态标签的建立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混淆,因为它在欧洲各地都有效,并且遵循相同的标准。欧盟生态标签和国家生态标签共存良好,正在制定合作与协调政策。欧盟生态标签法规第11条引入了一些措施,以鼓励生态标签计划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在选择产品组和制定和修订标准方面。当为欧盟生态标签制定新标准时,必须考虑成员国已有的其他官方认可的生态标签计划的现有标准。这些计划下新开发的标准应至少与现有的欧盟生态标签标准一样严格。当产品获得国家和欧盟生态标签时,产品上可以并排显示两个标志。
7.获证产品现状:
目前有二十九个不同的产品组,涵盖从洗涤型化妆品到清洁产品,从家庭和花园到服装和纸制品,从家用电器到旅游住宿服务等多个类别。
截至2017年9月,市场上已有54115种产品和服务获得2,130个许可证。在2017年9月统计报告中,冲洗厕所和小便池,成像设备和水基加热器均未颁发许可证。由于缺乏市场推广,这些产品组在2017年有效期到期后将从2017年的欧盟生态标签计划中删除。
 “欧盟之花”是由欧盟的专家、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一起合作制定和审查的。截至2016年9月,“欧盟之花”颁发的许可证有1998个,覆盖的产品(不包括食品和药物)和服务多达38760种,这些产品每3到5年就需重新审查一次,标签申请和许可证颁发由各国主管机构来管理。
2015年的数据显示,获得“欧盟之花”许可证最多的国家依次是法国、意大利和德国。为了兼容部分成员国前期自行制定的生态标签,欧盟2000年在生态标签补充条例中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的生态标签体系,但产品的选择标准、生态标准应与欧盟生态标签体系保持一致。这样一来,“欧盟之花”就能 “蓝色天使”、北欧的“白天鹅标志”一同适用了。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末以来,“欧盟之花”在欧盟与一些国家的贸易冲突中成为焦点。美国、加拿大等国认为贴有“欧盟之花”的产品过分强调使用再生材料,并缺乏透明度。另外,“禁止进口海豹皮和用夹腿陷阱捕获的动物毛皮”等规定,也有保护欧洲产业之嫌。
但是,由于“欧盟之花”使用和申请的价格不菲,流程严格,授予生态标签的欧盟成员国机构有权抽查生产商的生产车间及产品,以保证产品的环保真实性,所以贴有“欧盟之花”的产品在欧洲和全球享有的声誉日隆。2008年,欧盟委员会把“欧盟之花”纳入欧盟可持续消费和生产行动计划,打通了绿色花朵与绿色公众采购(GPP)、耗能产品生态设计之间的联系。2010年,欧盟又减少了“欧盟之花”认证的成本,简化了程序,这都说明欧盟在进一步推进绿色认证方面可谓雄心勃勃。
二、德国蓝天使标志制度(Blue  Angel)
联邦德国是第一个发起生态标志计划的国家,早在1971 年,德国国家环境计划就提出了对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实行环保生态标志计划的概念,主要目标是引导消费者购买对环境冲击小的产品、鼓励制造者发展和供应不会破坏环境的产品、将环保标志当作一个环境政策的市场导向工具。1977 年,德国内联邦部发起并创立了世界第一个生态标志——蓝色天使标志(Blue Angel),并于1978年由环保标志评审委员会批准授予了首批6个标志。至今,蓝色天使标志已成为世界上涉及产品种类最多的生态标志。目前已有约1500家公司的约12,000种环保产品和服务已经被授予Blue Angel。其中17%的产品来自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
德国蓝天使标志隶属于德国联邦环保局、自然保护部和核安全部,由联邦环保部门、质量和产品认证委员会(RAL)德国协会共同发起,所有受理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均由独立的生态标志委员会来决定,其认证主要通过文件审核依据标准的检测报告和企业自我声明的形式来进行。
1.管理机构:
德国的生态标志计划是建立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框架之内的。德国生态标志制度的参与部门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德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是将所有相关部门调动起来参与生态标志决策的过程,以确保生态标志在最大限度被广泛认可和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相关部门包括独立的决策小组(由11个成员组成,来自各个行业的代表),环境组织德国质量与标牌研究会、政府部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与德国联邦环境署。包括了政府、民间团体、公众等各个阶级。
生态标志评审委员会(ELJ):是蓝天使的独立决策机构,由11个成员参加的非政府组织。它现在的组成是广泛基础的,并包括德国新教教堂的代表,三位来自环境和科学组织的代表,消费者协会,德国工业联盟,德国贸易联合体同盟,联邦州和新闻工作者。来自FEA,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及RAL的代表也参加审查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审查员不接受报酬,并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指定,任期3年。实际上,审查保持连续性,因为多数成员服务期超过一个任期期限。负责选择产品种类,评审标准草案,最后确定产品标准。
联邦环境署(FEA):是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为了保证绿色标志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德国生态标志“蓝色天使”由德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来管理,负责评审“蓝色天使”产品种类的建议、起草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并参与生态标志的审批等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有关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方面能够制定出一体化环保产品框架,也包括开发和实施相关工具,例如法律文书、自愿性的工具、生态标志以及标准化,且需与消费者协会、零售商等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合作项目;与各个利益相关方开展各种对话,其中与IT行业的合作非常重要。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能安全部(BundesministeriumfürUmwelt,Naturschutz,Bau und Reaktorsicherheit)是标签的所有者。它定期提供环境标签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信息。
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RAL):德国质量与标牌研究会是一个非赢利的民间组织, 成立于1925年,它的成员包括140个民间协会,这些协会在RAL的指导下,为各种工业和贸易中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制定标准, 组织专家听证FEA起草的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与申请标志的厂商签订合同,管理合同的使用。RAL在标志实施中起技术支撑保证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确保这些标准的实施,并提供质量保证。为保证决定中立性,RAL委员会的评议员们在组成上是平衡的。他们来自工业和贸易协会,消费者组织、贸易联合会和政府。RAL年预算中仅有22%来自认证活动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标志的收入)。
2.新标准的流程:
第一阶段:检查产品类别的建议
任何人可以建议产品类别−−−−→FEA建议−−−−→ELJ选择类别以便进一步检查
第二阶段:专家听取标准草案
第三阶段:对标准的产品类别的审查决定
第四阶段:产品标准的应用
3.Blue Angel “蓝色天使”的认证流程
1.提出认证申请,并签署认证协议。
2.按照产品标准准备技术资料及测试报告;按照产品标准附件格式填写制造商声明。
3.向认证机构提交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制造商声明。
4.认证机构审核报告。
5.认证机构签发证书,并指导制造商粘贴ECO-LABEL标识。
费用:
授予机构RAL gGmbH收取400欧元(加上法定增值税)的一次性费用,用于处理使用蓝天使生态标签的申请。如果标签持有人申请延长使用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环境标签的权利,这些产品或服务是由不同品牌和/或由不同销售组织分销的市场上销售的标签,费用200欧元(加上法定增值税额)由申请人支付给RAL gGmbH以完成合同延期。在签订使用生态标志的合同后,按RAL的标准支付年度费用。按照相应的基本奖励标准,所有获得生态标志的产品或服务的年销售总额决定费用的大小。
4.Blue Angel “蓝色天使”的国际合作
“蓝色天使”已于欧盟的生态之花、日本的生态标志、北欧白天鹅等认证合作。与中国环保标志之间的合作始于2006年8月份,中国的环保标志与德国的环保标志建立了合作协议;2007年4月份,两国生态标志组织通过认证研讨会形成了对该标志的协议。2007年7月份又与德国的蓝色天使形成了协议。2008年5月份德国组织了管理中国生态标志的研讨会并合作签约。
5.获证产品现状:
目前,通过“蓝色天使”认证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园艺、交通、建筑、室内装璜、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方面,约1500家公司的1.2万种环境友好产品,被授予了“蓝色天使”标签。在国际合作方面,“蓝色天使”和奥地利、中国、日本、韩国的生态标志签订了合作互认协议。2007年4月,“中国环境产品”标志与德国“蓝色天使”标志正式签署《中德生态标签互认合作协议》,次年双方就推出了一项共同标准,标志着双方在产品认证标准一致性上的合作。
三、韩国生态标签
http://www.keiti.re.kr/en/index.do
韩国生态标签认证始于1992年,以ISO14024生态标签和声明为基础,考察全生命周期,对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认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环境计划,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 该认证的实施机构为韩国产业技术研究所(KEITI),是GEN(Global Ecolabeling Network)和ACFN(Asia Carbon Footprint Network)的正式成员,隶属于韩国环境部,致力于改进环保技术,实施环境评价,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韩国生态标签认证范围包括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家具、生活用品、汽车用品等147种产品。同时还向酒店、公寓服务、汽车保险等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认证。其认证产品分类如表1所示。
1.韩国生态标签认证制度
为有效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认证实施机构韩国产业技术研究所组建了审议委员会,由共7-10人政府官员、认证机构负责人、消费者代表、以及熟悉产品质量与环保性能的专家等组成。下设标准分委会、认证分委会和听证分委会。标准分委会负责认证产品的筛选和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分委会负责产品的认证,听证分委会负责认证和标识的监管。
2.筛选认证产品
在对认证产品进行筛选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对该产品的市场情况、开展量化评价的可行性、政策与市场的需求、开展产品认证的紧迫性,并倾听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在标准分委会中须有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会,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3.制定认证标准
韩国开展产品生态评价的标准覆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理阶段。采用的评价标准要求一般等于或高于相应的国内、国际标准。为保证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每项标准都有充分的检测和研究数据作为支撑。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会征求生产商、生产商协会、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等意见。在标准分委会中有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会、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标准制定完成以后,需在环境部进行备案。
韩国生态标识认证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标准应用范围、条款定义、认证条款、检测方法和发证依据。其中认证条款中主要规定了产品在环境、质量和消费者公示信息中需要达到的要求。检测方法规定了产品达到环境和质量性能所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审核手段。
由于认证产品的类别广泛,对于每一类产品而言,生态或者绿色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因此发证依据主要体现了该类产品作为绿色产品的特性。比如,个人电脑的绿色评价依据是节能、噪音小,同时开展了环境设计,而家具的评价依据则是减少有害物质、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并使用再生材料。表2是对个人电脑的标准要求。
表2 个人电脑认证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环境要求 噪音 最大、中等和最小状态要求
 能耗 睡眠模式、关机模式、年度耗能、电源单元负载系数等
 有害物质 无铅、镉、汞、六价铬、PBB,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及拆分方式要求
 回收利用 塑料标识、包装、回收体系、回收率、拆解性、可升级型等要求
质量要求 安全 /
 电磁干扰和敏感性 /
消费者信息 用户手册 /
 节能信息 年度耗能、睡眠模式和关机模式能耗等
认证依据:节能、噪音低、开展环境设计

4.认证流程
开展韩国生态标签认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书。(2)认证受理,下达申请费付款通知。(3)收取申请费,安排现场检查。(4)开展现场检查。(5)申请人提交标准符合性证明材料,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6)认证委员会开展认证评定。(7)通知申请人评定结果,下达标志使用费通知。(8)出具证书。在整个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分为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两部分。其中申请费是固定的,由韩国环境部规定;标识使用年费则是根据该产品前一年的销售额收取,如获证产品数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每个产品每年额外付10万韩元。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证机构需进行现场抽样,之后由申请人提交检测申请,检测机构开展产品测试。出具证书后两个月之内,申请人需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协议,否则认证结果无效。认证合格的产品可使用图1的标识。
 

图1 认证合格产品的标识(英文版)
5.认证监督
为增进生态标签认证的公信力,韩国对获证后的产品以及标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确保产品能够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加贴生态标签的产品开展的宣传内容属实,保证获证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同时核查获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额,标识和证书使用的规范性,确保不存在滥用和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
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产品,需将其检测报告、产品描述、现场核查材料等提交听证委员会进行审议。组织听证审议前,该产品应暂停使用标识。在进行听证时需有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参会,并且至少三分之二参会人员投票通过方能做出决定。
6.韩国生态标签认证的特点及借鉴意义
一是从运行机制来看,采用三个技术平台支撑,保证公平公正。生态标签认证虽然由一个部门主管,一家机构实施,但是由于设立了三个分委会,分别负责认证产品的选择和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评价以及认证监管。分委会的委员来自政府、生产、消费、研究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保证了认证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是评价标准指标全面合理,体现绿色引领。韩国生态标签评价采用全生命周期评价的思想,对于产品的环境性能和质量性能开展了多维度的综合性评价。评价标准等于或者高于相对应的国内外标准要求,因此经过认证的产品真正体现绿色性能,在行业中具有引领作用。
三是认证依据产品特点制定,引导产业绿色升级。在对不同产品进行认证时,针对每类产品的特点、消费者的关注点、环境影响程度等提出不同的认证依据,为产品改进生态环保设计,实现产业绿色升级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方向。
四是与韩国国内多个认证并存。韩国国内除了生态标签认证外还有多种认证。例如,针对电器产品安全的KC强制性认证(标志如图2(a)所示),基于产品的安全性以及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能力的S安全认证(标志如图2(b)所示),Q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等标志(标志如图2(c)所示),节能认证(标志如图2(d)所示),能效分级标签制度(标志如图2(e)所示)。这些认证由各主管部门分头管理,侧重于产品某一方面性能的评价,虽未能像生态标签认证一样对产品的绿色环保性能有一个全面的认定,但在国内外均有一定影响力。
 
(a)(b)(c)(d)(e)
图2 韩国国内的各种认证标识
四、法国农业生态标识认定
1.农业生态标识(Agriculture Biologique—AB)认定简介
农业生态标识(Agriculture Biologique—AB)认定是法国五种标注质量和原产地的标识之一,证明产品符合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产品的有机生产方式和过程完全尊重生态平衡和农民自主权,未使用杀虫剂、化肥、转基因(OGM)物质,严格限制使用各种有副作用的物质,其中加工类产品的配料中至少95%过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认定机构的检验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2.标识认定的遵循的原则  
-生产、养殖、加工、销售和进口等环节全覆盖的原则;  
-对施肥、处理、加工等环节可使用和添加的正面物品实行清单管理;
-控制、认定、处罚及标识的原则;
根据技术指标的生产加工规定,生态农业产品要标注“AB”标签,首先生产商和加工商要进行内部价差,之后要接受经国家批准的独立认定机构的严格检查。后者针对所有有关经营方(生产商、加工商、销售商),覆盖所有生产环节(生产、储存、加工、销售、进口等)和所有的产品形态(植物、动物、加工类食品等)。相关机构取样化验,核实是否使用杀虫剂、转基因成分等,并对整个管理体系(来往账目、产品及收入、供货商担保、产品标识等)进行深入的年度抽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AB标签。
法国生态农业标签认定机构共有八家:认定控制署(ECOCERT)、农业认定署(AGROCERT)、农产品质量及产地认定署(CERTIFAQ)、法国国际检验局(BUREAU VERITAS CERTIFIICAT)、生态农业认定署(CERTISUD)、农产品认定署(CERTIS)、生态农业产品质量阿尔卑斯办公室(BUREAU ALPES CONTROLES ET QUALISUD)。
3.红色标签(Label Rouge)认定
是由法国1960年农业指导法律确立创设的。它证明一个农产品或食品具有事先确定的品质,并达到优等质量的水平。这一产品在生产和制作工艺等方面有别于其他的一般商品。而两者之间的质量差距,消费者也可从味觉和包装等一系列的视觉感受中区分出来。
如果某一产品要申请红色标签,它需要提供优质质量证明,特别是味觉方面的分析。而产品的生产工艺标准也是有关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由“国家标签和鉴定委员会(CNLC)”考核通过后,再由农业部的官方公报进行认可。而加工厂是否按照有关生产工艺的标准,则是由国家委托授权的认定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通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加贴红色标签产品的高品质标准,国家农业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技术说明细则”,对鸡、鸭、鹅、牛、羊等家禽、家畜产品和鹅肝、熟肉等加工品的标签规定内容进行周期性的调整,以使其工艺标准得到不断地更新。
五.各国生态标签授予的主要产品和生态认证特点
生态标签制度面向所有日常消费产品,但不包括食品、饮料、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授予生态标签时,主要考虑产品的以下特点;(1)应在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和交易量。⑵应在在产品一个或多个生命周期阶段中,对自然环境存在重大影响。(3)如果消费者选择符合生态标准的该类产品会对改善环境起到积极作用。(4)如果产品或服务贴有生态标签可以给生产商带来竞争优势。(5)销售的产品主要用于最终消费。目前,生态标签主要授予以下21类产品:各种用途的去污剂;灯泡;床垫;个人电脑;复印及画图用纸;手提电脑;洗碗机用洗涤剂;手用餐具洗涤剂;冰箱;土壤改良剂;鞋类;电视机;纺织品;棉纸;硬地板;室内用油漆涂料;旅游住宿服务;衣物清洁产品;真空吸尘器;洗衣机。上述产品列表每年都不断补充。一般而言,生态标签授予机构都有帮助生产商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环保特点的义务,一旦产品贴有生态标签,生产商可以与标签授予机构联系,向其寻求市场宣传的帮助。
如果企业获得生态标签,可以享有以下几个益处:(1)生态标签有助于提高产品档次并赢得更广泛的客户群。产品获得生态标签认证,可以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一般而言,即使生态标签产品的价格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品。(2)生态标签是产品畅销的通行证。像欧盟所制定的生态标签在其现有的15个成员国内都予以认可,欧盟所制定的生态标签体系,是目前世界上使用地域最为广泛的环保认证制度。(3)产品“绿色化”是国际消费者市场发展的潮流。2002年9月,联合国在南非召开了“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该次会议成功地将世界各国的注意力集中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上,奠定了世界经济发展走 “绿色道路”的大趋势,可以说,国际贸易目前已进人 “绿色时代”。2000年来,欧洲“贴花产品”的销售额增长了300%。
生态认证对环保性能要求极为苛刻,具有以下5个特点:(1)透明化。透过产品及相关各领域对产品认定的环保标准,其制定过程透明度相当高,是值得消费者信赖的标识。(2)多重评估标准。分析产品或服务业之生命周期,需要了解所有可能的环境生态影响。(3)自愿性。厂商自由选择是否提出申请,该制度不具约束性,故不构成技术性贸易障碍。(4)整体性。获准环保标章后可以在相应的认可区域内广泛使用。
六.国外生态标志法律制度的经验总结
1.立法保障生态标志制度实施
同我国的现行生态标志制度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标志制度更为完备。国外有着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生态标志进行管理,保障生态标志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世界上主要的生态标志专门性立法包括:北欧五国于 2001 年出台的《生态标志规则》,2000 年由欧盟出台的 1980/2000 号《欧盟共同体生态标志法令》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单项产品生态标志法令等。除此之外还有综合性的生态标志立法,包括了:新西兰 1987 出台的《环境声明以及公平交易法》,加拿大于 1985年出台的《消费包装以及标签法》。这些立法对生态标志标准、申请程序、使用、标志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保障生态标志制度的顺利实施。
2.机构设置合理,跨部门分工合作
国外的生态标志管理机构以及分工如下:(1)由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产品的种类建议、起草、修改以及标准进行初步审核;(2)由来自不同行业和利益团体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对产品分类以及标准进行最后的审议;(3)由办事机构依据审议的标准和分类,进行认证并同企业订立生态标志使用合同。
这样将生态标志标准制定、产品认证及生态标志使用管理的权利分散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有助于生态标志使用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3.公众参与贯穿于生态标志计划始终
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治理以及保护环境的办法,公众的参与对于生态标志的顺利实施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保证生态标志的顺利实施。公众会在生态标志制度的引导下,支持和选择带有生态标志的产品,从而推动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由于公众对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亲睐,促使和鼓励生产产商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环保意识,生产环保节能的产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环境计划标志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概括:
第一,公众参与选择生态标志产品的类别。例如,包括德国以及加拿大等在内的国家允许民众对产品种类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审核,保证了公民的参与权利和建议的科学性。除了让民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之外,还举行听证会,让民众了解整个制度的评议过程。质量审批以及标志委员会会在技术报告以及产品标准还未制定之前,举行听证会。不同国家的听证时间不同,加拿大的听证时间长达两个月。
第二,公众作为管理机构的代表或成员参与相关事宜。各个国家的环境管理机构的成员构成都十分的广泛,其中包括了来自社会各界和各个领域的代表。以德国为例,该国的生态标志评审委员会包括了来自教会、科学机构、工业联合会、记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多个机构的成员;加拿大的咨询委员会则由包括环境、卫生、零售以及消费者组织代表等多个方面构成。
4.生态标志法律救济措施完善
解决生态标志的纠纷主要是靠法律手段,完善对于生态标志颁发和认证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在澳大利亚有专门针对生态标志的仲裁机构,这一机构有权利警告违反了生态标志使用合同的生产者,或者是对矛盾双方进行调停。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或者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比如,一个商家没有获得生态标志但是却自行张贴这一标志。此外,澳大利亚生态标志计划中申请人与认证机构 CAB 之间的纠纷,认证机构 CAB 与生态标志授权管理机构GECA 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非正式讨论、调解以及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德国对于生态标志的使用以及宣传有着比较严格的标准。其中规定,RAL和 FEA 的立法人都可以对错误使用生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理,例如企业私自了产品的生态标志使用范围或是侵犯了其他产品的商标权等。如果在合同签订中出现的问题,则 RAL 要对此负责;若企业未经有关机构许可就擅自使用该标志,则FEA 应当负责。很多情况下,这种错误使用标志的行为或者情况都是由产品的竞争者反馈的。RAL 对于此类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发现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的则应当责令有关企业及时的整改。加拿大规定,环境代表有权利随时在不通知生态标志签订方的情况下对生产商的产品和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查实其是否遵守了双方的合约。这种监管有利于保证这一合约的有效性、规范性以及公平性。有了政府的参与和监管,生态标志制度更加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5.政府引导生态标志制度实施
任何一个国家的生态标志都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引导,但是参与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参与的方式包括了提供资金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需要为项目的启动提供一笔经费,并且在政策、财政、法律等方面提供支持。而在具体的行为管理上则有所不同。德国以及加拿大则是由政府部门以及民间机构共同负责行为管理。 德国与加拿大相同点是,两国的生态标志评审委员会都可以决定产品的种类和标准,但加拿大增加了最后由国家环境部长颁布这一步骤。澳大利亚的生态标志计划由消费者组织和民间机构共同管理。挪威、瑞典、芬兰则必须将本国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产品类别与标准交北欧的环境协调委员会作最终裁决。
虽然说生态标志是一个市场手段,然而也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引导。这可以加强生态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可靠性,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且对公众高度负责。政府参与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能够有效提升生态标志的权威性、透明度以及可信度。

第四章 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必要性
1.提高立法层次。
欧盟生态原产地保护法规由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制定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公布,日本制定了《促进绿色购买法》、《促进支持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法》等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质检总局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3月5日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出口假冒生态原产地产品处罚依据主要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如实报检、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报检与实际不一致等规定。为更加有效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提高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法律层级,充分体现我国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明确立法牵头部门,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起步早、成效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立法明确其为牵头部门有利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深入开展。
2.明确保护范围。
欧盟、日本、加拿大、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生态标志产品范围主要是纸张、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纺织品、洗护用品、化妆品、电池等工业产品。而我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目前主要集中在食品农产品,以河南为例,2014年有13个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其中食品农产品10个,占了76.9%,工业产品比重较少。因此,应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工业产品取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将与人体密切接触、生产和使用过程易污染环境的工业产品纳入保护范围,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支持力度。同时,拓展思维,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文化产品、服务产品等领域,丰富生态原产地的内涵和外延。
3.完善工作程序。
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推介、评定、管理、激励、监督、退出等制度,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品牌推介制度,对第三方评定机构强化管理,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的中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体系。同时,从中央、省级政府层面建立激励机制,统筹考虑企业分类、检验监管、政策服务、通关放行等优惠政策,向获证企业倾斜,使其享受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4.制定和更新产品标准。
生态原产地产品应根据产品类别确定相应的标准。国际上,德国的蓝色天使为80多类产品制定了标准,欧洲之花有20类生态标准,泰国绿色标签制定了39个产品标准。我国虽已颁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导则,并对9类产品成功组织了评定,但从长远规模发展方向看,仍需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建立产品的评定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并公布产品保护技术评定要求,逐步建立我国生态原产地标准体系。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需求及时制定、修改、完善产品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申请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的,应及时制定,制定之前质检总局可以指定参照国外有关生态原产地标准执行。
5.建立溯源体系。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评定是手段和过程,保护是目的。必须改变部分认证中存在的重评定、认证,轻后续管理、保护的做法,将保护作为工作的重心,从制度、技术、执法等方面强化措施,丰富手段,建立起评定、监管、保护的完整链条。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用批号、标签、物联网、二维码、气泡标签等技术和手段,建立从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过程追溯体系,真正为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适用的生态原产地好产品。
二、完善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对策
我国已经加入WTO,今后将依照WTO的规则来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生态标志被称作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分析、检视及借鉴参考WTO框架下的生态标志制度,结合当前我国生态标志制度面临的问题,谨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1.加强国际互认
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正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更需要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活动,加入相关的国际组织,参与生态标志问题的讨论和谈判,从而能够及时地了解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最新动向及发展趋势,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信息交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成熟的技术,争取在全球生态标志领域内的发言权,消除生态标志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
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但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标志制度的先进经验。欧盟的“欧洲之花”生态标志计划和北欧的“白天鹅”生态标志计划,作为发达国家先进生态标志制度的代表已经实施了多年,在其制度体系内相关法律政策、法律规定和法律保障措施都比较完备,对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外,我国还应当加快与其他国家生态标志的相互认证,推动生态标志制度的相互承认和统一化趋势。国家间相互承认彼此制定的生态标志,可以大大减少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障碍,有利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实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察赋的国家各自的环境目标。在现阶段,进行生态标志制度的国际普遍互认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但开展国家间双边或多边的互认则比较容易实现。
1994年成立的“全球生态标志网”(GEN),以发展、促进和提高生态标志制度的应用为根本宗旨,使成员方可以相互交流各自生态标志制度的信息,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标志制度的知识,并协调成员国间生态标志制度的长期发展,避免产生绿色壁垒。目前,“全球生态标志网”不仅有德国、加拿大、美国、日本、欧盟、北欧瑞典和挪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员,还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其中,如巴西、韩国、匈牙利、赞比亚、泰国等国。
对我国而言,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态标志认证标准更加严格,在当前的条件下与其实现生态标志的互认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应当积极与邻近的或发展中国家开展生态标志互认工作,如与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巴西、印度等国进行生态标志的互认,加强南南合作,才能争取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生态标志体系内更为有利的地位。
2.制定专门立法
生态标志制度的推广单纯依靠国家的宏观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放眼国外的生态标志制度,欧洲各国在不断加快生态标志认证标准的法定化频率,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生态标志法令;美国虽然还没有在联邦法律中设置有关生态标志的具体规定,但在各州的立法中己经对生态标志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而我国目前现有的与生态标志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则多为政府部门的规章或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通过与国外生态标志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完善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重要对策之一就是健全生态标志法制,提高生态标志的法律位阶,制定生态标志制度的专门立法。
制定关于生态标志的统一专门立法,对生态标志制度进行整体的规制,以确保生态标志在界定、认证、使用、监督及救济等问题上与WTO的规则相符合,与国际上的生态标志制度接轨,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应秉持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科学界定生态标志的定义与分类,明确生态标志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功能与实施目标做出准确的定位。针对不同种类的生态标志,制订相应的认证与实施的法律要求,不仅使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也使其能够符合WTO的规则要求。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落实生态标志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职能的划分,规范生态标志认证、管理、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后续的法律救济、法律责任等事项,保障公众的参与渠道等,从而保证生态标志制度的权威性,推动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使其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解决因生态标志而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时能够有法可依。
3.建立咨询研究机构
规范生态标志制度中认证、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机构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等,如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相关的政策支持,中国生态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宣传推广,而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则负责生态标志的认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将这种机构模式加以法定化,既能体现政府对生态标志制度的引导职能,又能体现认证管理机构的法定职权,明确生态标志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能确保生态标志制度的权威性、独立性以及法律性。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标志认证中心的性质为独立的中介机构,脱离国家环境保护部生态标志认证中心的属性,只有这样在实践中才能更加保证生态标志认证的透明度,突出认证中心的法律属性。
在认证机构内部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咨询与研究机构,以其作为与国际交流的窗口,提供我国生态标志制度实施情况的咨询服务,搭建一个能够使国外生产者了解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相关资讯的平台,同时收集、分析、预测和反馈目前国外有关的生态标志信息,密切关注国外生态标志制度的发展动向,对国际上涉及环境与贸易的案例加以研究,明确我国在WTO框架下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一旦在WTO体系内被提起申诉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或应诉方案。
4.加强法律监督
现有的《认证认可条例》对生态标志的认证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由于生态标志产品的类型多样,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可行的认证实施办法来加以详细规定。在认证的内容上,应当在认证过程中强调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优越性在认证的形式要求上,应当设置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包括规范化的申请表格、明确的鉴证期限、完备的资料说明以及准确的费用支出等。
生态标志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加强法律监督管理的环节,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一个是对生态标志认证机构的监督,另一个则是对生态标志使用的监督。实施法律监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依法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就要加强对认证中心认证权的监督,通过规定必要的行政监督、民事监督以及社会团体的监督方式来保障认证权力的合法行使。与此同时,在生态标志的使用过程中,应当规范生态标志的使用管理,对于由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或任何可能获益的人所声明的生态标志,禁止使用一些不规范的、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字样,如“对环境安全”、“非污染性”、“绿色”等,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对生态标志的知情权。
5.推动公众参与
在所有国家的生态标志制度中,除了政府不同程度的参与,如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资金支持、进行宣传推广教育等,最应当予以强调和重视的就是公众的参与。参与的公众一是生产商、供货商,他们是产品的提供者,对生态标志产品的生产和生态标志标准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二是消费者,他们是生态标志产品的使用者,他们对生态标志产品的选择是生态标志计划能否成功实施的决定性因素三就是相关的团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新闻机构等,他们会对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起到监督的作用。事实上,公众参与的程度越高,生态标志制度将越能反映市场的需求,因此,应当对公众参与在生态标志制度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获得制度上的保障,例如在生态标志标准的审查阶段,应当及时公布审查的内容,以便公众给与监督在生态标志产品上市后,为公众提供了解产品环境性能的便利途径以及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设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实行生态标志资讯公开的制度。
公众的认同和选择是生态标志制度能够存续的根本基础,要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就必须要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改变我国公民以往只注重产品使用价值、价格因素的消费观,倡导绿色消费,使购买和使用生态标志产品成为时尚和潮流,让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不断向前发展。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对生态标志和生态标志产品进行讲解和宣传,帮助公众树立起环境道德观、绿色消费观,让公众知晓保护环境既是自己的义务也是自己的权利,日常购买、使用、处置商品的活动也可以成为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调研
MORE+
标准
MORE+